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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四 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 七 節 消防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116 條
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