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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三 節 商場、餐廳、市場 ( 110年10月07日)
第 132 條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二處,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