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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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四 節 學校
( 110年10月07日)
第 134 條
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身心障礙者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
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
二、各層以不燃材料裝修。
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