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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五 節 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 (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 110年10月07日)
第 136 條
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
二、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