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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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五 章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第 五 節 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 (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 110年10月07日)
第 137 條
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除應依本編第六十九條附表第六類規定辦理外,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防火建築物:
一、車庫等設在避難層,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但設在避難層之車庫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甲種防火門區劃者不在此限。
二、設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