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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三 節 建築物高度 ( 110年10月07日)
第 14 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四、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七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