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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七 章 雜項工作物 ( 110年10月07日)
第 147 條
廣告牌塔、裝飾塔、廣播塔或高架水塔等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部份之構造不得為磚造或無筋混凝土造。
二、各部份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設備編之有關規定。
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廣告牌不得堵塞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及妨礙消防車輛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