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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三 節 建築物高度 ( 110年10月07日)
第 15 條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
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如同時適用前條第五款規定者,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