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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八 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 二 節 防護範圍 ( 110年10月07日)
第 152 條
凡從事本編第一五○條規定之建築行為時,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利用鐵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防護設施,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