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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八 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 四 節 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 110年10月07日)
第 157 條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