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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九 章 容積設計 ( 110年10月07日)
第 166 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