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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182 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管理室,各管理室間應設置相互連絡之設備。

前項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梯,與其他部分之間並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