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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186 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