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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189 條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