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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193 條
地下通道臨接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地下使用單元者,應在該部分通道任一點之視線範圍內設置開向地面之天窗或其他類似之開口。但於該通道內設有合於左列規定之地下通道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一、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
二、自地下通道任一點至樓梯間之步行距離小於二十公尺。
三、直通樓梯地面出入口直接面臨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或利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而成之通道通達道路或永久性空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