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4 條
本章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淨寬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專用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
前項直通樓梯級高應在十八公分以下,級深應在二十六公分以上。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為直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為轉折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