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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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二 節 建築構造
( 110年10月07日)
第 196 條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
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
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
Z:震區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