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三 節 建築物之防火
( 110年10月07日)
第 201 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