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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三 節 建築物之防火 ( 110年10月07日)
第 205 條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