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7 條
地下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應裝設於天花板面及天花板內。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設於天花板內,天花板面免再裝設:
(一)天花板內之高度未達○‧五公尺者。
(二)天花板採挑空花格構造者。
二、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及水平間距,應依下列規定:
(一)廚房等設有燃氣用具之場所,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二)前目以外之場所,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三‧五公尺。
三、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連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