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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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四 節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12 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及地坪,均應設置標示燈。
二、方向指示:凡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之通道或廣場,均應於樓梯口、廣場或通道轉彎處,設置位置指示圖及避難方向指標。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