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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三 節 防火避難設施 ( 110年10月07日)
第 244 條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