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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四 節 建築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47 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