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四 節 建築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48 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屋頂上或中間設備層之機械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固定於建築物主要結構上,其支承系統除須有避震設施外,並須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二、主要部分構材應為不燃材料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