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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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四 節 建築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49 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