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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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二 章 高層建築物 第 四 節 建築設備
( 110年10月07日)
第 254 條
高層建築物設計時應考慮不得影響無線通信設施及鄰近地區電視收訊。若有影響,應於屋頂突出物提供適當空間供電信機構裝設通信設施,或協助鄰近地區改善電視收訊。
前項電視收訊改善處理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