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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四 節 建蔽率 ( 110年10月07日)
第 26 條
基地之一部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
一、基地之一部份,其境界線長度在商業區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使用區有三分之二以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並依左表計算之:
二、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永久性空地之基地境界線,垂直縱深十公尺以內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面前道路寬度及永久性空地深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基地如同時合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得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