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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三 章 山坡地建築 第 一 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 110年10月07日)
第 261 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法得出之坡度值:
(一)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二十五公尺。圖示如左:
(二)每格坵塊各邊及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記於各方格邊上,再將四邊之交點總和註在方格中間。圖示如左:
(三)依交點數及坵塊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計算公式如左:
(四)在坵塊圖上,應分別註明坡度計算之結果。圖示如左:
二、順向坡:與岩層面或其他規則而具延續性之不連續面大致同向之坡面。圖示如左:
三、自由端:岩層面或不連續面祼露邊坡。
四、岩石品質指標(RQD):指一地質鑽孔中,其岩心長度超過十公分部分者之總長度,與該次鑽孔長度之百分比。
五、活動斷層:指有活動記錄之斷層或依地面現象由學理推論認定之活動斷層及其推衍地區。
六、廢土堆:人工移置或自然崩塌之土石而未經工程壓密或處理者。
七、坑道:指各種礦坑、涵洞及其他未經工程處理之地下空洞。
八、坑道覆蓋層:指地下坑道頂及地面或基礎底面間之覆蓋部分。
九、有效應力深度:指構造物基礎下四倍於基礎最大寬度之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