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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三 章 山坡地建築 第 二 節 設計原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266 條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