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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四 章 工廠類建築物 ( 110年10月07日)
第 276 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