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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四 章 工廠類建築物 ( 110年10月07日)
第 278 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