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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四 章 工廠類建築物 ( 110年10月07日)
第 280 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