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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五 章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 110年10月07日)
第 282 條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