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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五 章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 110年10月07日)
第 285 條
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