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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四 節 建蔽率 ( 110年10月07日)
第 29 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