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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五 章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 110年10月07日)
第 290 條
依本章設計之建築物,除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配合整體留設。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公共服務空間之位置、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