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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六 章 老人住宅 ( 110年10月07日)
第 293 條
本章所稱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