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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六 章 老人住宅 ( 110年10月07日)
第 295 條
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包括左列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如左: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