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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六 章 老人住宅 ( 110年10月07日)
第 297 條
老人住宅服務空間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前項昇降機間及直通樓梯之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並設有避難空間,其面積及配置於設計規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