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 110年10月07日)
第 298 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