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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五 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10年10月07日)
第 316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