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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五 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10年10月07日)
第 317 條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