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8 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