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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七 節 樓梯、欄杆、坡道 ( 110年10月07日)
第 34 條
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