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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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一 節 建築基地
( 110年10月07日)
第 4 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