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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九 節 防音 ( 110年10月07日)
第 46-1 條
本節建築技術用詞,定義如下:
一、隔音性能:指牆壁、樓板等構造阻隔噪音量之物理性能。
二、機械設備:指給水、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燃燒設備、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發電機、昇降設備、汽機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等。
三、空氣音隔音指標(Rw):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三及CNS一五三一六測試,並依CNS八四六五之一評定牆、樓板等建築構件於實驗室測試之空氣傳音衰減量。
四、樓板衝擊音指標(Ln,w):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六測試,並依CNS八四六五之二評定樓板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量。
五、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一五一六零之八測試,並依CNS八四六五之二評定樓板表面材(含緩衝材)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降低量。
六、總面密度:指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其單位為公斤/平方公尺;由多層板材複合之牆板,其總面密度為各層板材面密度之總和。
七、動態剛性(s’) :指緩衝材受動態力時,其動態應力與動態變形量之比值,其單位為百萬牛頓/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