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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九 節 防音 ( 110年10月07日)
第 46-3 條
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四十四公斤/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四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六十五公斤/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