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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九 節 防音 ( 110年10月07日)
第 46-5 條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