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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九 節 防音 ( 110年10月07日)
第 46-7 條
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一點六公分以上,動態剛性四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Lw 在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五十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