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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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十 節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 110年10月07日)
第 50 條
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